抵押人变卖抵押物,造成抵押权人损失,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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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共有7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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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4:21:21愉快的流沙
回复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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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4:21:21自觉的网络
回复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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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4:21:21难过的路灯
回复目前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有罪无罪的规定,你应当及时运用民事法律解决你的债权问题,若法院有了判决,对方仍经多次催要,拒不执行的,对方就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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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4:21:21香蕉芹菜
回复首先非常感谢各位律师及朋友的热心参与,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众所周知,目前,各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大多采用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形式,且以抵押担保居多。如果像这种以低价转让抵押物后,将转让价款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大面积发生,哪么,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如果像前面朋友所说:“目前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有罪无罪的规定,你应当及时运用民事法律解决你的债权问题,若法院有了判决,对方仍经多次催要,拒不执行的,对方就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那要等到何年何月?这且不论,单就这种行为而言,势必会给国家资产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让个别人中饱私囊,同时,这种鲸吞国家财产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刑事惩罚,国家利益又有何保障?我不是律师,但我觉得这种对行为,国家法律应当有所规定,以便对国家、对集体、对该金融机构和在该金融机构存款的人们一个较为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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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4:21:21老实的路人
回复其实这个问题三楼的律师已经讲的非常清楚了,[担保法]在1995年就颁布实施了,那么在1999年与借款企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为什么不按照[担保法]规定进行抵押登记?这是一个管理上的不规范,从而导致抵押人低价卖抵押物,使信用社资产受到损失。具我所知,现在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比较规范了,要出现风险哪只能是市场可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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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4:21:21独特的海燕
回复我没有说过此笔贷款没有登记,事实上该贷款已经由当地工商管理局依法进行了登记,但那又能如何呢?因此真诚地请教六楼以及其他关心此类问题的朋友,债权人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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