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中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何解释

司法 时间:2026-03-30 01:14:04 阅读:4567
在合同中常见到“包括但不限于”这样的陈述,但我个人认为,一旦基于这样的叙述而产生纠纷是很难界定的责任的。 例如:先我公司一工程师就保密协议中这方面的叙述就产生了疑问,希望我们给一个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我们怎么样解释才能让他接受这些常规的条款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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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人陪的水壶

痴情的毛衣

2026-03-30 01:14:04

合同中的这一句“包括但不限于”确实发生纠纷后有责任不易界定的隐患。“包括”是双方已经明确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白纸黑字,有书面合同可查,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容易界定。“但不限于”则是在双方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如果以后一旦发生纠纷要追究对方责任的话,则只能从其他方面找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比如法律的明文规定呀,双方有证据的口头约定呀以及商业惯例等。

最新回答共有5条回答

  • 耍酷的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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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4:04

    合同中的这一句“包括但不限于”确实发生纠纷后有责任不易界定的隐患。“包括”是双方已经明确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白纸黑字,有书面合同可查,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容易界定。“但不限于”则是在双方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如果以后一旦发生纠纷要追究对方责任的话,则只能从其他方面找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比如法律的明文规定呀,双方有证据的口头约定呀以及商业惯例等。

  • 魔幻的香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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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4:04

    合同中的这一句“包括但不限于”确实发生纠纷后有责任不易界定的隐患。“包括”是双方已经明确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白纸黑字,有书面合同可查,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容易界定。“但不限于”则是在双方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内容,如果以后一旦发生纠纷要追究对方责任的话,则只能从其他方面找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比如法律的明文规定呀,双方有证据的口头约定呀以及商业惯例等。

  • 顺利的鼠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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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4:0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4)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5)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提示,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保密费和经济补偿应单独列支,不可取代。  二、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中一般应当设计竞业禁止条款,对核心员工流动作出约定。如禁止核心员工到同行业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相关职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等。  三、应分人分岗签订保密协议。需要注意的是,与约定竞业禁止企业必须支付员工补偿金不同,要求职工保密企业可以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也可以不给经济补偿。无论企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员工就必须履行保密的义务。

  • 微笑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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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1:14:04

       用人单位与员工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确。签订保密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3、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期限。除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这两种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履行同等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4、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竞业限制一般表现为,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原企业竞争对手处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等。参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约定脱密期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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