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这个官司能赢吗
戴某于己于1984年取得中一级理发师职称.1987年因转换机制而承包经营,由于未按要求缴纳承包款而于己于1991年12月被公司除名.戴某现欲以除名决定未向劳动仲裁部门备案为由要求公司恢复其与饮食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请问:戴某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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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理 旷工职工的一种形式。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除名决要向劳动仲裁部门备案。
最新回答共有2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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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2:20:45落寞的嚓茶
回复除名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理 旷工职工的一种形式。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除名决要向劳动仲裁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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