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看看这个这个判决有什么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为单务的无偿合同,原、被告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由原告将其继承所得的财产赠与被告,被告接受赠与,双方在法律行为上取得合意。由于赠与物为不动产,双方经成都****W公证处公证后,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故赠与关系成立。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与任意撤销的限制性规定,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所以原、被告之间赠与关系具有不可撤销性。原、被告之间的赠与虽然附有义务。且被告在接受后已经履行约定至房屋拆迁。原告在被告接受安置房屋后即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并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拒绝被告的履行,原告的拒绝行为显属无理。至于原告提交的××××××××××××××××出具的证明,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拒绝履行约定义务,不予采信。综上所诉,原告请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于法于理,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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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看来,该判决如此认定我认为是不妥当的,本案的关键在于作为附义务的赠与,主要查明的是该义务是否得到履行,从内容上看该义务未完全履行,当事人有权以义务履行不符合要求为由申请撤销该赠与,但该判决未将义务是否履行作为一个首要来阐述,而是先通过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来认定不能撤销,是不正确的,我认为如果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赠与,而不受赠与合同是否办理了公证的限制。
最新回答共有4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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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2:10:23结实的火龙果
回复初步看来,该判决如此认定我认为是不妥当的,本案的关键在于作为附义务的赠与,主要查明的是该义务是否得到履行,从内容上看该义务未完全履行,当事人有权以义务履行不符合要求为由申请撤销该赠与,但该判决未将义务是否履行作为一个首要来阐述,而是先通过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来认定不能撤销,是不正确的,我认为如果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赠与,而不受赠与合同是否办理了公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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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2:10:23传统的泥猴桃
回复对不动产的产权变更,不是以进行公证为条件的,而是要经过法定的产权变更登记才形成产权变更。因此说,法院判决认定该不动产经过公证后即发生产权变更的理由是不当的。不动产并未实际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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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22:10:23落后的山水
回复经审理查明?能附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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