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

司法 时间:2026-03-30 02:47:04 阅读:866
我叫阿斗,2003年与X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终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我继续在X公司上班,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X公司于2004年2月1日,发出终止合同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我接到通知后,从2004年2月2日开始,即不再上班. 2004年3月2日 ,我到公司要求结帐,并提出要求经济补偿金. 公司却说,在我接到通知后,30日内应该继续上班,认定我旷工超过15日,可以按除名处理,不给经济补偿金.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请求依法给于我相当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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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美的鸡翅

朴素的雪碧

2026-03-30 02:47:04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应视为按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职责,但不表明按原合同期限续签了劳动合同,如果对方已经通知你合同续签至2004年3月1日,而你本人也已同意,并办理了续签手续,你就应工作至3月1日,旷工超过规定期限,单位可以予以除名,即使你工作至3月1日,单位以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终止合同,仍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月1日以前的工资单位应按时支付,如果对方拖欠,你可以申请仲裁。 2、如果你未同意续签合同期限至3月1日,应视为原劳动合同延续至于2月1日,终止合同,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对方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月1日以前的工资单位应按时支付,如果对方拖欠,你可以申请仲裁。 3、如果至今没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你可以以对方故意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补偿因此对你造成的损失,比如工资损失、劳保待遇等,但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缺乏法律依据,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最新回答共有3条回答

  • 难过的唇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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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47:04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应视为按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职责,但不表明按原合同期限续签了劳动合同,如果对方已经通知你合同续签至2004年3月1日,而你本人也已同意,并办理了续签手续,你就应工作至3月1日,旷工超过规定期限,单位可以予以除名,即使你工作至3月1日,单位以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终止合同,仍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月1日以前的工资单位应按时支付,如果对方拖欠,你可以申请仲裁。2、如果你未同意续签合同期限至3月1日,应视为原劳动合同延续至于2月1日,终止合同,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对方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2月1日以前的工资单位应按时支付,如果对方拖欠,你可以申请仲裁。3、如果至今没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你可以以对方故意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补偿因此对你造成的损失,比如工资损失、劳保待遇等,但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缺乏法律依据,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 认真的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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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02:47:04

    你好:公司说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应该继续上班,认定旷工超过15日,可以按除名处理,不给经济补偿金。但是现在公司还没作出除名决定,事实上的拖欠工资已经成为事实。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请求依法给于相当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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