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要求银行解除房产它项权利抵押
98年一单位贷款200万元,我用私有房产价600万元担保,该单位到期未还,银行起诉将我做第2被告,但以公告的形式审,判送达.所以我一直不知情,1999年法院判决1:单位10日内还款2:单位不还,担保的房产归银行占有,使用,处分。判决后银行一直到现在也未申请执行,法院无执行档案但是我的房产担保时98年办了一份“房屋它项权利登记”权利期到1999年4月
我现在想用房子贷款发现该“登记”还没取消,我该怎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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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有即判力,未撤销之前即为有效。解除抵押更是不可能也无意义!
但如果你申诉推翻判决对你也不是有利,如果抵押不推翻的话,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可申请拍卖。
建议干脆不管。如果你急于卖房,建议与银行协商。
另外你的担保是抵押还是一般保证,判决有点不伦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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