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此托运单是否为有效合同?
我公司与A公司签有运输协议,后A公司找到B公司负责承运,B公司运货时有托运单一份,承运人及付货人为我公司及我香港公司,托运单有要求必须盖双方公章,但双方并未如此去做,我公司员工只在承运人一栏签名,现我公司已将所有运输货款结清给A公司,并有单据.发票及双方签名为证,而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运输款项并未付清,故我公司现收到B公司律师函称托运单合同为有效,我公司必须付清运输款,我想请问此托运单为有效的合同吗?我司有必要再付运输款吗?
最佳回答
如果货物已经实际运达,根据实际履行原则,该合同应视为成立、有效。你公司应支付合同款及向A请求返还款项。
最新回答共有7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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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3:42欣慰的冬瓜
回复如果货物已经实际运达,根据实际履行原则,该合同应视为成立、有效。你公司应支付合同款及向A请求返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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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3:42自信的哈密瓜,数据线
回复等于是你们香港公司就没跟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而运输公司没有把货物送给你们的香港代理公司而是直接送给了你们香港公司。那这样的话,你们香港公司很可能是一种不当得利了,是应当返还得。不过你公司可以要求运输公司一定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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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3:42拼搏的大门
回复托运单明确必须有双方盖章的话,只有员工签名是不行的,你可以对B 公司的要求给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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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3:42隐形的鼠标
回复首先确认对方是否实际履行,如未实际履行或履行有瑕疵,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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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3:42勤劳的花卷
回复再说你公司又没有跟B公司签定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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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03:03:42阳光的河马
回复我从合法上看到说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即托运方收到托运单即为合同生效。那我想问一下的是:如果没有特别注明的话合同就必须按一般的国际惯例来执行,但是如果合同上有注明附加条件,而双方均未有明确的提出拒绝的话,那此附加条款必须执行。另外,托运单上的收货人为我香港代理公司,而并非我香港公司,实际上收货人为我香港公司,而且托运单上并没有收货人的签名,无法确认此货是否送到收货人手中,那这样的话,我们是否可以反过来说此运输公司行为为敲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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