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是一家公司的生产主管,和公司有生产协议,期限一年,试用期一个月,但两个月后,公司认为我不称职,要求我离开,并根据工作时间结算我的工资
我曾经是一家公司的生产主管,和公司有生产协议,期限一年,试用期一个月,但两个月后,公司认为我不称职,要求我离开,并根据工作时间结算我的工资。当时我对劳动合同相关法律了解不多,但后来看到新合同法规定公司在这方面需要赔偿。我现在能要求公司赔偿吗?(我上个月10日离开了那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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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应该补偿情况如下: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两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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