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控制程序
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商提出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指令,以便所有监理人员、承包商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质量控制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工报告
在每个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提交工程开工报告以供批准。项目开工报告应当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和建设方案;根据技术规范,列出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指标、检查频率和方法;说明材料、设备、劳动力、现场管理人员的准备情况,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2.过程自检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的自检人员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拟定的工序检验程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3.过程检查和批准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每道工序完成后立即或与承包商自检同时进行检查、验收和签字,并指示承包商对不合格的工序进行修补或返工。未经检验和批准,不得进行前道工序。
4.中期完工报告
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商的自检人员应进行系统的自检,汇总各工序的检查记录,并根据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竣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接受自检不完整的竣工报告。
5.中级完成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目对已完成的单项工程进行系统的检查和验收,必要时进行计量或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请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施工下一项工程。
6.中间测量
对于已签发中期竣工证书的工程,可进行计量,并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期计量表。如果已完工程竣工资料不全,可以暂扣款项。
二、过程检验程序
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结构、路基、路面、隧道等。)应在工程的每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前提出程序说明,以便现场监理人员、承包商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过程检验程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
1、应与合同图纸和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一致;
2.应与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技术规范、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3.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适应;
4.过程检验程序应以框图形式表示,以便直观,并应配有相应的检验记录、报表、证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