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职责是管理计划,具体内容为:
1.审批开工前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现金流量计划和总说明,以及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并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要求建设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使实际施工进度满足施工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终止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作出决定。
第二个责任是质量控制。具体内容是:
1.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施工放样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2.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3.发出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
4.全面监督施工单位的检验和试验工作;有权使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检测设备检查工程质量,并采用数字控制;
5.按照施工程序进行跟踪检查,对各工序、各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的部分和全部工程进行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6.检查施工方法,审核试验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7.审查部分永久性工程或全部竣工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向建设单位申报和提交相关报告;参与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移交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项责任是工程监理的计量与支付,具体内容为:
1、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任何已完成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2、根据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的授权,审查和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和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支付证书。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时拒绝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符合要求;
3.除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引起工程造价的价格波动,监理人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款或调整支付范围。
第四项职责是工程监理的合同管理,具体内容为:
1.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建设单位为执行合同而组织的有关会议;
2、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合价,并签发变更单。施工合同中规定的重大变更,应经监理人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3.施工单位提出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的,负责以其陈述为由查明全部情况,按合同条款审批延长的工期或索赔金额,经施工单位同意后发出通知;
4.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任何分包商的资质和分包工程的类型和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批准;
5.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构成和数量是否与合同中所列名单一致;
6.根据合同要求,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如因机械设备影响工程工期和质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7、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妥善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法律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