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的职能可以简单概括为“四控、两管、一协调”,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四控”、“两管”理解透彻,运用熟练。相对而言,对“协调”的理解和运用比较欠缺。
例如,大多数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著作和文章都以“四控两管”为主,而对“协调”的着墨很少。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协调的重要性还不够。
事实上,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协调是一项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工作,协调的质量甚至可以决定监理的成败。
一、树立协调是监理工作灵魂的理念
1.近年来,监管的作用和地位受到质疑。但实际上,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尤其是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首先要谈的是要把监督的责任和权利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的协调作用。
2.全过程工程咨询如火如荼。由于监理在协调建设各方方面的天然优势,监理在全过程改造工程咨询领域大有可为。
3.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地方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面的利益,涉及人、机、料、物、环境等因素的配合。
监理要在项目建设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只有做好协调工作,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因为协调在项目建设中起着整合、协调和润滑剂的重要作用。要让每一个监理人员树立协调是监理工作的灵魂的观念,首先要强化监理人员的协调意识。
4.认识到协调不仅仅是监理单位领导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事情,而是每个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工作能力。长期以来,监理人员只关注施工程序、专业图纸、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等具体环节,缺乏协调意识,对项目监理部内部、专业监理工程师之间、监理人员与各施工方之间协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要认识到协调产生的效率远远大于忙于总务的监理工程师产生的效率。
5.要加强监管人员的协调能力。有些监理精通专业技术和监理实务,但不善于协调。遇到问题和矛盾,他们不敢管。他们不善于与各方面沟通,语言和文字功底欠缺,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效果。
6.必须注意提高协调的有效性。协调与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密切相关,协调的目的是实现项目的控制目标。协调效果决定了监理工作的质量。判断协调效果,关键是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整体实施水平和监理效果是否满意。
二。掌握协调的基本原则
1.充分尊重建设单位意图的原则。监理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开展监理工作。因此,协调的依据不仅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还包括建设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意见、建议等。协调就是解决矛盾和分歧,统一思想。在协调过程中充分尊重建设单位的意图是非常重要的。只要施工单位的意图不违法、不违规,监理就应该按照施工单位的意图进行协调。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建设单位的意图,抓住实质,并有效地实施。
2.前瞻性和超前性原则。“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任何工作都要超前,协调也要超前。监理人员应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提出相关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协调统一认识。
比如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协调就是一种高级的协调。对于设计标准过高或过低、设计疏漏、图纸错误、图纸交付时间等问题,通过与设计单位沟通协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对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样,在设备和原材料的订购上,也要有提前协调的意识。监理应协助施工单位根据市场供求、施工单位资金安排、工程进度进行科学预测、合理安排,使设备到货与工程进度紧密衔接,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3.坚持公平原则。公平是监理企业的基础,监理在协调中应秉持公平原则。协调往往发生在两方或多方有矛盾,有分歧,有不同意见,互不让步的时候。监理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冲突各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施工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由于他们的利益不同,他们之间会在工期延误或延长、费用索赔、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费用等问题上产生各种冲突。,需要由主管协调。监督者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多做说服分析,以理服人,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双方的矛盾才能得到解决,项目建设才能顺利进行,项目的总体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4.适度弹性原则。协调是一门艺术,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性是指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注重方法的灵活性,在保证大目标的前提下,适度灵活。只有这样,协调工作才能有效开展。因为项目建设各方都是独立的经济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
因为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有不同的经历、能力、思维方式、爱好、人际关系等。由于各地工程的地质条件、气候环境、施工条件不同,同一问题的结论往往会因为有关方面的视角不同、出发点不同而不同。因此,在协调中,监理应多角度、多方面综合考虑和分析问题,避免片面性,保证协调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三。做好关键问题的协调工作
1.监理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很多,包括监理单位内部关系的协调,如项目监理部内部的人际关系、组织关系、协调关系;与外部关系的协调,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的协调。
2.监理人员要全面协调,尽力解决所有问题,同时要注意轻重缓急,在众多的协调关系中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从而带动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首先要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协调,这样才能建立互信。
3.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为了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协调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监管人员要有市场意识和顾客至上的观念。施工单位对于监理公司来说就是客户,让客户100%满意是我们的目标。因此,在与建设单位人员沟通的过程中,监理人员要摆正位置,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适合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赢得建设单位的信任,取得建设单位的支持和理解。
4.要利用自身在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专业技术、工程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提供咨询,做好人员工作,严格控制施工单位,使施工单位对工程管理的目标心中有数。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定期以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项目情况。,以便施工单位了解现场动态;有些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汇报,征求建设单位对事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总之就是要为建设单位出谋划策,解决问题,满足建设单位的燃眉之急。
6.做好投资、质量、进度三大目标的关系协调。建设监理的中心工作是项目的目标控制,即项目三大目标:投资、进度、质量的控制。
项目、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因此,如果只关注其中一个目标,而忽略了其余的目标,就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这就需要监理人员协调地关注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规划项目的目标时,要统筹考虑,合理确定投资、进度、质量三个目标的期望值,在实施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协调,力求三个目标达到相对合理的平衡。在项目过程中,要防止对单一目标的盲目追求影响或干扰其他目标的实现,促进管理中三个目标的互补效能。延误工期的,以罚款补偿;如果投资超出,我们将寻求比计划目标更好的进度和质量。
7.特别注意及时协调和处理合同纠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受经济合同约束,按章办事。但是合同签订的时候可能会有不严谨,不细致的考虑。或者在项目建设中由于国家政策和市场价格的变化,会发生合同纠纷。
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争议,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三大目标的实现。为了防患于未然,监理的协调作用非常重要。在编制合同的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提醒施工单位考虑今后工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合同条款尽可能切合实际、严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方应加强现场协调,及时处理纠纷。工程现场的施工环境复杂,尤其是几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时,经常会出现相互施工干扰的情况。如果不及时解决,可能会导致索赔或合同变更。
对于已经发生的索赔或合同变更,监理方应认真分析处理,并应利用监理过程中保存的现场记录等第一手资料,为施工单位提供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的准确依据,避免合同纠纷影响工程进度。
8.协调和处理危机事件。所谓危机事件,是指在工程项目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人身伤亡等具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它们,及时处理它们,并尽力防止它们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