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危险及大型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分不需要专家论证和需要专家论证两种情况。
(一)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
总监首先应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否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应遵循正常的报批程序。其次,他应该检查内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审批流程和内容符合要求的,由主任审核签字。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项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前,总监应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如果专家在论证会上提出“修改后通过”的意见,作为监理单位,需要在会后督促施工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修改后的方案将通知专家组,不再组织论证。
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和基坑降水
特殊计划: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专家论证: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模板和支撑系统
特殊计划:
各种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板等。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以上,
或安装跨度10米或以上,
或总建筑荷载(设计值)10kN/m2及以上,
或15kN/m及以上的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或高度大于支架水平投影宽度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层和相对独立的非连接构件。
承重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系统。
专家论证:
各种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板等。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或安装跨度为18米或以上,
或总建筑荷载(设计值)为15kN/m2或以上,
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轴承系统:
用于钢结构安装和其他满堂支撑系统,
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脚手架
特殊计划:
搭设高度不低于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包括照明井、电梯井脚手架)。
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
悬挑脚手架工程。
高空作业吊篮。
卸载平台和操作平台工程。
异形脚手架工程。
专家论证: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
或附属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高度在20m及以上的悬挑脚手架工程应分段搭设。
起重及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工程
特殊计划:
采用非常规吊装设备和方法,单件吊装重量在10kN以上的吊装项目。
起重机械工程安装。
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
专家论证:
采用非常规吊装设备和方法,单吊重量在100kN以上的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架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架设基础标高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
它
特殊计划:
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和通讯设施。
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拆除工程。
地下工程: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
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预制建筑混凝土构件的安装。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分部分项工程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
专家论证:
拆除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桥、烟囱、水塔或拆除时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粉尘扩散和易燃易爆事故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者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迁工程。
地下工程: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
开挖深度16m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整体顶升、平移、旋转等施工技术。对于重量为1000kN或以上的大型结构。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分部分项工程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
二。编制危险和大型项目的监督细则
《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理细则》的编制要点如下:
(1)标题要正确。总标题为:“(项目名称)危险性较大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目录应符合一般逻辑顺序。
内容主要包括:
1.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2.本项目危险项目清单;
3、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吊装及安装与拆卸工程和脚手架工程等危险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
4.其他人。
(3)细则要全面。
1、首先明确准备的目的和依据。①主要目的是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②依据包括:法规、各类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等内容。
2.列出已识别的危险项目。
3、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系统地陈述不同阶段和危险项目的特点,以及此阶段的监理要点和相应的检查、监理方法和管理措施。
三。对危险项目进行专项巡视检查,并填写专项记录
在危险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项目监理部编制的《危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巡视检查和记录,并监督其现场实施。
在危险项目专项巡视检查记录中,必须记录危险项目的安全检查信息。一般危险源的检查应记录在《每周定期安全检查记录》中。
检查中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需口头或以发出书面监理通知的形式要求整改,确保施工单位执行总监批准的专项方案。
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四。联合施工单位应组织危险项目的联合验收
一般在塔吊、施工电梯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验,建设、施工、租赁、安装等单位人员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单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联合验收表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指南》中标明的相应表格。
五、建立危险性大的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建立危险项目安全管理档案。除了项目监理部制定的《危险和大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外,还有
1、专家论证和监理实施方案批复、现场检查和监理联合验收记录:
2.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或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规划)及报审表。
3.专家论证意见。
4.监理对危险工程的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5.危险性大的项目联合验收表。
6.对危险工程的安全隐患发出的监督通知和回复单。纳入项目监理部的安全档案管理等。,并由资料管理人员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分类存放。
履行职责和法律责任
危险分部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险工程施工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按规定需要第三方监测的危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计划。监测计划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危险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验收标志,并公示验收时间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危险、大型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且未要求其整改或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危险工程安全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全面履行职责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监督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险工程施工进行专项巡查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危险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和大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