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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到期能否续签,政府采购续签合同还需要招标么

中标合同到期能否续签,政府采购续签合同还需要招标么

1.员工缴纳保险的次数可以设置为加分项吗?

答:不能,企业的规模不应该作为评价因素。同时,缴纳保险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资格,不应作为评分项目。

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的授权、承诺、认证、背书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给予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标因素的设置应当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有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不得作为评价因素。评标因素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采购方没有指定收货地点,供应商可以对此提出质疑吗?

答:可以提问,采购方应依法回复,并注明供货地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9)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两个竞争性谈判项目失败,因为只有一个供应商应该投标。可以改成单一来源采购吗?

回答: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改变。选择单一来源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否则,你应该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法。可以修改技术指标,推荐多个供应商参与谈判,确保项目成功。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4.大中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吗?

答:不会,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和生产产品的企业都是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本企业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生产的商品。本项所称商品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生产的商品,视同中型企业。

5.采购合同到期后,可以重新招标或续签吗?

答: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时间到期后,采购人仍需要此项服务的,应当重新招标。不能通过补充合同或续签的方式继续维持合作关系。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49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增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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