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诉讼变更的请求有两种: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变更;第二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认为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有必要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往往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比如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赔偿项目,甚至提出与之前完全不同的诉讼请求。法律是如何规定在诉讼的哪个阶段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在诉讼过程中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两个规定是不一致的,但证据规定是2002年4月1日生效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是2015年2月3日生效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
诉讼变更的请求有两种: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变更;第二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认为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有必要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用来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按照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数额发生了变化,这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化。也就是说,诉讼标的数额的变化与普通的诉讼请求的变化不一定相同,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为律师,如果为了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和风险而代理原告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最好按照证据规则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代理被告人和对方当事人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向法官说明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请求法院驳回。如果法院同意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则要求法院另行指定举证期限,以延期开庭,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