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不能被取消。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5)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