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招标人收到投标人的异议和质疑后,应先履行验收手续,向投标人出具书面验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收据上签字确认。
②多数异议和质疑是由于投标人对全局的不了解或对某些问题的误解而引起的。招标人应积极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和解释,消除投标人的误解。
(3)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疑问,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如经查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无力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4)对于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疑问,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给予答复,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答复投标人。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纠正,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因更正错误导致中标结果发生变化的,招标人应当公布变化后的中标结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实行备案或者审批管理的,招标人还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者审批,然后回复投标人并公示修正后的中标结果。
⑤对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政府采购项目的查询答复应当自收到查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对其他招标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