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中可能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发包人,第二种是分包人,最后是实际施工人。雇主和分包商的识别没有问题。这里,我们要介绍一下“实际构造函数”。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参与分包的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与分包人相对应。这个定义并不是包罗万象的,因为实际上有许多分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建造者”应该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业或个人。事实上,在只有一个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前述“参与分包的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也符合多个分包合同中“实际建造人”的定义。

施工分包中可能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发包人,第二种是分包人,最后是实际施工人。雇主和分包商的识别没有问题。这里,我们要介绍一下“实际构造函数”。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参与分包的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与分包人相对应。这个定义并不是包罗万象的,因为实际上有许多分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建造者”应该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业或个人。事实上,在只有一个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前述“参与分包的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也符合多个分包合同中“实际建造人”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