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筑工程的施工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文件批准所需的施工条件:
1)施工图已经审核(现规定由具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审图)并加盖审图章;此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和交底,图纸会审记录已会签、盖章并送至相关单位;
2)已签订合同或协议(虽然《建筑法》没有规定,但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合同文件);
3)已办理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配合施工单位办理);
4)三材指标或实物已落实;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编制并经批准;
6)施工图预算已编制并批准,建设资金准备充分。
工作场地、设施建设条件:
1)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水电已基本完成;
2)塔吊、模板、钢筋加工机等设备基本准备就绪;
3)工程定位测量已满足条件;
4)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工艺设备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和生活需要;施工机械维修后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动员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准备就绪。
该法符合建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