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经完成。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需要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已经核准;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备案程序。
3.规划区内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并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
5.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的规定,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已按规定完成。
7.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了保证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7条
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项目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