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符合下列条件后,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对于委托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所有整改问题进行整改。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在监理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对于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勘察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报告应由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
8.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该法符合建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