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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下列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法律适用,下列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索赔权是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条件的。即使工程没有完工,只要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定完成的,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也不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

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但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相对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支付。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

3.必须在项目竣工日期或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起六个月的预定期限内行使。

实践中,发包人未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实现优先受偿的难度很大。

合同法

第286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但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相对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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