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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合同价款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整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合同价款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调整

1法律法规变更合同价格调整事宜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而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期的确定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8日为基准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合同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价格变动已经包含在价格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不再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在工期延误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合同价款增加的,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合同价格降低,则应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对承包商不利)进行调整。

2工程变更合同价格的调整事项

(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增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但转让给他人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征;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项目的进度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格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工程变更,当所列工程数量变化小于15%时,将采用工程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应用,但有类似变更的项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进行调整。

③如果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数据、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和承包人报价的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并提交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整。承包商报价的浮动率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A.招标项目:承包商报价浮动率L=(1-中标/招标控制价)× 100%

B.非招标项目:承包商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 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格、投标控制价或报价、施工图预算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④如果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适用或与工程变更不相似,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不足,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数据、计量规则、计价方法以及通过市场调研等获得的有法律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并报业主确认后进行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更,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提前将提出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措施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根据措施项目的实际变化进行调整,不得浮动。

(2)单价计算措施项目费,根据实际变更措施项目按上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外,应根据实际变更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但应考虑承包商报价的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商报价的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提前将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未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削减项目或工作的报酬。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削减了合同中的某些原有工作或项目,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获得的收入不能计入其他已付或应付项目,也不能计入任何替代工作或项目,承包人有权提出并获得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补偿。

(2)对项目特征的描述不一致

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任何一项的特征描述不一致,且该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双方应根据实际施工的工程特点,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

(3)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

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些项目缺失,导致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新的项目,则合同价格应按工程变更事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如果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些项目存在漏项,导致措施发生变化,则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合同价格应按工程变更事件中措施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少措施,承包人应将新措施的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审批,然后根据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4)工程量偏差

1、数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图纸)和国家现行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相应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所列的待计量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之间的数量差异。

2.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综合单价调整原则。

当实际需计算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偏差(包括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偏差)时。)超过15%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应下调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应增加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实际需计算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偏差(包括工程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偏差)时。)超过15%,且该变更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变更,措施项目按系数或单项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措施项目费增加;工程量减少了,工程造价就降低了。

(5)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何计日工项目的实施都已结束。承包人应根据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提出应付价款;如果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计日工单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商定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计算计日工单价。

3价格变更合同的价格调整

价格波动

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价格指数调整差价,另一种是通过成本信息调整差价。

1.用价格指数调整差价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如道路、大坝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种类较少,但每种材料用量较大。

(1)价格调整公式。

当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的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的数据,计算其差额,并按下列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格:

承包人应获得的已完成工程量;该金额不包括无质量保证金的价格调整、扣留和支付、支付和扣除预付款;而其他已经按现价定价的变更不包括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如无上述价格指数,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的较高者,作为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项目后续施工使用调价公式时的现行价格指数。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和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的较低者,在对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后续建设工程使用调价公式时,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2.利用造价信息调整差价主要适用于材料种类较多、各材料用量相对较少的房屋建筑和装修工程。

(1)人工价格的调整。

人工价格发生变化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省或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人工费用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变更的价格调整,应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及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邻近原则”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在基准单价的基础上增加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值的,或材料单价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减少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值的,超出部分据实调整。

(2)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且在施工期内材料单价的下降幅度在基准单价的基础上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值,或材料单价的上升幅度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值,超出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临时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给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替代暂估价和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依法属于招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依法确定后,将作为替代暂估价和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2、给出专业工程的暂估价。

(1)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给定的专业项目不依法招标的,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确定专业项目价格,并以此为基础调整专业项目价格,而不是专业项目暂估价。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承包人不参加专业项目的投标,承包人应作为招标人,但拟采用的投标文件、评标方法和评标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被视为已包含在承包商签署的合同价格(投标总价)中。

(2)承包人参与投标的专业项目,发包人应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标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同等条件下,承包商应优先中标。

4工程索赔合同价格的调整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谁承担损失,第三方和项目本身的雇主)

(1)成本损失原则。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和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坏、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运至施工现场的待安装材料和设备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和承包人单位应对人员伤亡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工程的清理和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赶工,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赶工,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完工(对赶工的补偿)和对延误的补偿。

1.提前完工(对赶工的补偿)

(1)加急费用。发包人应根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固定工期的20%。超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完成的奖励。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完工的奖励条款,并明确每个日历日的奖励金额。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完工的最高奖励金额(如合同价格的5%)。提前竣工奖包含在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起支付。

2.延迟补偿

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并明确每个日历日的赔偿金额。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金额(如合同价的5%)。违约金应包含在进度付款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并从进度付款文件或结算文件中扣除。

(3)索赔

1、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1)根据索赔当事人的分类:

①承包商与雇主之间的索赔。

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总承包人造成的,分包商只能向总承包人索赔,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索赔。

(2)根据权利要求的目的和要求分类:

①工期索赔。

②费用报销。

(3)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程延期索赔。

②加快施工索赔。

③工程变更索赔。

④合同终止的索赔。

⑤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⑥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⑦其他索赔。

2.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构成:

①人工成本:数量增加,人工价格上涨,人员变慢。

②材料成本:数量增加,材料单价上涨。

③施工设备使用费:若机械设备为承包人所有,一般按台班折旧、人工和其他费用之和计算;如果设备是承包人租赁的,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个台班单价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④现场管理费:索赔包括承包人在合同外所做的额外工作和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计算公式为:场地管理费索赔额=索赔直接费用×场地管理费率。

⑤总部(企业)管理费:索赔主要是指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期间,承包商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⑥利息: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实际成本法。

②总成本法。

③修正总成本法。

修正后的总成本法是对总成本法的改进,即在总成本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了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之更加合理。修正案如下:

A.将计算索赔金额的时间段限制为索赔事件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b .仅计算索赔事件影响期间某项工作的损失,而不是该期间所有建筑工作的损失。

C.与这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包括在总费用中。

D.重新计算投标报价费用,即按照受影响期间的工作实际单价计算,乘以工作实际完成数量,得到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3.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

②延误的工作应为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延误才会影响完工日期。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直接法。

②比例计算法。

③网络图分析。

(3)常见延误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种延迟是有效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原因是第一种,即如果确定了“初始延误”,就要对项目的拖期负责。在最初的延误期间,其他同时发生的延误将不对该延误负责。

(2)如果最初的延误是由发包人造成的,在发包人造成的延误期间,承包人既可以得到工期的延长,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最初的延误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在客观因素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的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最初的延误是由承包人造成的,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承包人造成的延误期间的费用补偿。

5其他类型的合同价格调整事项

签证价格现场结算

与进度款同时支付,仅“提前竣工奖和后期补偿款”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如果现场签证工作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只列出完成签证工作所需的劳动力、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出完成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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