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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适用范围,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有哪些

联合体投标适用范围,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专家认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明确供应商有权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必要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专家表示,很多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的项目都适合让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标的,按照联合体内部分工承担工作,各自按照资质类别许可范围承担工作,可以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分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利益。有利于设计和施工的密切配合。设计工程师和施工工程师可以随时沟通,充分交流技术,取长补短,有效克服了过去设计和施工分离、分属不同公司时存在的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有效避免了设备采购和施工中因没有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而产生的错误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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