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定位尴尬,权责不相称。由于我国监理行业起步较晚,监理行业的发展还不完善,在我国现实社会环境和建筑市场各种潜规则的制约下,监理制度还存在诸多局限,举步维艰,甚至可能走入死胡同。
监理的定位应该是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性质。受业主委托对工程进行独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但现实中,监理往往沦为业主(施工单位)的附庸,按业主的脸色行事。
业主牢牢控制着工程建设各方分配工程款(包括监理费)的权力,而工程安全质量验收的最终决定权和执行权掌握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手中,因此监管权力十分有限。
2.监理工作长期受制于业主,我国建设领域“大业主、小监理”的局面没有改变。
业主虽然委托专业的监理机构,但往往也会成立自己的项目管理部。
业主管理部门既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又跳过监理直接管理和影响施工单位。监理通常只有一定的权限来控制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和安全。
在强势业主面前,监理人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监理工作的规范性打了折扣,无法充分有效地发挥监理的作用。
对于业主自己或者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一些违法行为,监理想要管理制止,却往往无能为力,因为监理费的支付掌握在业主手中,业主也可能有权要求更换监理。
3.监督范围的限制。监理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建设工程的监理仅仅作用于工程的施工阶段,而且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导致监理的局限性很大,项目管理失效。
业主聘请监理机构时,监理直接进入施工阶段,不参与工程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前的准备和竣工后的运行保修。导致监理无法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进行规划和管理,无法充分了解业主的建设目标和意图。监理工作盲目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业主提供的服务也是片面的、局部的。
合同法第269条中的定义
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