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至50%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分包、非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法以《公司法》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