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间限制。工程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没有约定的,应当在竣工后,参照国家建设示范文本和工程造价进行。逾期未结算,如果是发包人的原因,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加利息或违约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和索赔要求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工程竣工汇总计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审核;总承包项目由具体承包商编制,在总承包商审核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审核。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经承包人签发并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又无正当理由拖延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下列期限进行检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核时间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150万元以下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支付200万-2000万元。
3000-5000万元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60天内,完成4000万元以上的竣工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总结在最终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核完成。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有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满后结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保修期内如有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保修)基金中扣除。
(5)索赔价格的结算
承包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或有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应按合同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支付。
(六)合同外零星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外的零星工程,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签证,内容包括劳动力的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使用的材料和金额等。发包人签证签发后,承包人应负责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