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新资质标准中取消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为加强对技术较强专业工程的管理,确保过渡期内的工程质量,对国家和江苏省已取消的技术较强专业工程招标承包时,可在资质条件中设定与专业工程相适应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建筑法》第29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除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对于总承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负责;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商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