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接受。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
3.初步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审查和评估。
7.签发司法鉴定文书。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有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后,可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接受。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
3.初步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审查和评估。
7.签发司法鉴定文书。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有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后,可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