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建设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全部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义务,组织管理项目建设活动;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未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算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费”以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通过合作、联营或者个人承包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但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的非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劳务分包出去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劳务作业费用外,还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