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明确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七项措施,主要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改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按时返还保证金。
1.全面清理各类存款。
对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要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保证金停止发放。
2.更改押金支付方式。
对预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银行保函制度,施工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支付。
3.按时归还押金。
对于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返还给相关企业;对于预留的押金,要保证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人应向施工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4、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额缴存办法。
对一定期限内没有拖欠工资的企业,实施救济措施;对拖欠工资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6.规范存款管理制度。
关于预留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关于保证金的取消,要抓紧修改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符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建筑企业监督约束新机制。
7.严禁设立新的保证金项目。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设立新的保证金项目。推进综合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和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