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工程建设合同都有案由。了解这些合同的案由,可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由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五)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八)铁路建设合同纠纷
(9)农村住房建设合同纠纷
二。确定因劳务分包合同引起的争议的案由
实践中,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往往将所承接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分包企业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包商)。关于劳务分包的定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从主体来看,劳务承包方应该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从劳务分包的对象来看,是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工程本身。以上两点决定了劳务分包既不同于施工分包,也不同于一般的劳务承包或合同。此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归入施工合同还是劳动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规定劳动合同纠纷是与施工合同纠纷并列的第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
我们认为劳务分包应属于建设工程分包,而不属于劳务合同。
有两个原因:
1.我国对十三种劳务分包企业制定了相应的资质标准,如木工分包企业、砌筑分包企业、抹灰分包企业等资质标准。2005年,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规范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到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承包商”。由此可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资质要求是比较严格的。
2.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合法资格的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以分包的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适用于劳务分包纠纷案件的审理,自然应归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范畴。
3.从合同的标的来看,劳务分包的标的是劳务作业。但是,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雇佣合同,而广义的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类,一类侧重于劳动行为本身,如雇佣合同;另一类合同则侧重于劳务成果,即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包合同,特殊形式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承包合同。
因此,如果能根据合同主体和合同客体的特殊性确定为知名合同,那么劳动合同的案件就没有适用的空间。无论从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和国家的监管性来看,劳务分包合同都符合建设工程承包的范围。因此,这类合同引起的纠纷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