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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实际履行后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无效施工合同实际履行后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众所周知,合同是我们之间交易的重要基础,尤其是公司之间,尤其是建筑合同。合同双方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分别施工和结算工程款。但是有时候会出现合同无效这种情况,那么这种时候怎么结算工程款呢?

一、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可以说削弱了无效合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各地高院也纷纷出台意见,进一步降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或者弱化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意思的全盘否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已经明确指出,无效合同容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在2012年的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高院明确表示,要慎用无效合同。

其次,建筑合同总体无效通常有以下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因为施工企业资质问题,合同无效。具体可以包括:无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

第二类:违反招投标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包括招标而不招标、废标、废标;

第三类: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导致无效。比如:违法分包、转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规划项目)。

三。核心问题

施工合同无效的,应通过结算确定返还或赔偿金额。因此,是按照固定金额结算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就成为无效合同后果的核心问题。

施工合同认定无效,不履行的话比较好处理,这里就不赘述了。但争议案件往往是已履行,或在建或已完工,无法返还。因此,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结算目的是确定折价赔偿的数额。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结算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根据合同约定,另一种是根据定额(习惯上根据实际情况结算指的就是这个)。而反对按合同结算的人则认为,因为合同整体无效,那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必然无效,合同约定因合同无效而被否定。所以不能以无效合同约定作为结算标准,然后主张后定结算。司法实践中,当施工合同整体无效时,很多法官倾向于委托第三方按定额结算。包括地方高院在内的一些地方法院也规定,无效合同按定额结算,然后扣除利润和管理费。

那么,看了上面的解释,你对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清楚了吗?我们发现,合同无效后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认为不需要结算工程款。直接终止合同对双方都好,但要分情况讨论。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法律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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