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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与相关责任人签订施工合同,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有哪些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第三方应与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就已完成的工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合同,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合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中间工程起止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调拨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双方相互配合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委托合同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可以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随时检查作业的进度和质量。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接受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建设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建设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者返工、重建。修理、返工、改建后逾期交付的,建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转运、搬迁机械设备、材料和构件积压等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变更方案、提供资料不准确或者逾期未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设计变更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但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相对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不招标或者投标无效的。

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施工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造成的。

三。如何处理无效的施工合同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释(2004)14号第二条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签订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视为无效合同。法释(2004)14号第五条

3.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但修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分别注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原因。法释(2004)14号第三条

4.在挂靠纠纷的审理中,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证明,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挂靠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

5.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是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如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如工程未完工或工程大规模设计变更等,不排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委托评估确定工程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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