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也在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建筑合同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很多人会选择诉诸法院维权。那么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呢?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项目订约的主管法院如何确定
1.《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从民法角度看,施工合同的性质属于合同。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称“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与不动产直接有关的权属确认、买卖、互惠、赠与、租赁、征收拆迁、侵权损害等诉讼案件的标的物。在建造合同中,虽然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构成不动产,但这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着本质的区别。
3.以往司法实践将施工合同纠纷归为不动产纠纷,实行专属管辖,即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施工合同的性质相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是从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出发的。其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此类合同纠纷的处理不纳入专属管辖范围。因此,这类纠纷的管辖应根据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即被告住所地和施工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确定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地不明确,给付金钱的,在给付地点履行,其他物在履行义务地点履行。
4.《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作出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货币接受者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三。法律咨询[/s2/]
网友:工程承包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工程的承包范围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如果可以填土建,或者填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也可以更具体,填写是否包括安装采暖卫生和燃气、电气、通风和空调节、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项目,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栏、绿化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