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工程承包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会涉及相关的合同纠纷。当然,争议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失败,可以通过法律解决。那么,在寻求法律帮助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工程合同纠纷应注意什么
1.和解或调解
(1)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合同产生的争议。
(2)调解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解决纠纷。通过调解或调停解决争端可以节省时间、仲裁或诉讼费用,并有利于今后的交流与合作。这是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调解没有法律效力。要看当事人启动调解的诚意,要看达成和解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和解和调解是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的。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行调解。
2.仲裁
(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有办案快捷、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势。而且进入仲裁程序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先调解后仲裁,先调解。
(2)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将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仲裁协议,未订立则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附于合同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附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的独立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确认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的境内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发生后在境内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不存在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限制。
3.诉讼
(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的,合同任何一方,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二)诉讼或者仲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即强制执行,即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促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纠纷时,无论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都要认真考虑对方的态度、双方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人力等。,并权衡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纠纷解决对策。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合同地管辖而非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地为合同履行地。
2.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一般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根据一般属地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除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对于总承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负责;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2.根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和第29条,工程总承包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向业主负责。
(二)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作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发包给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总承包单位。
(四)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