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最好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争议发生时的管辖地,约定的管辖法院对合同争议有管辖权。那么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管辖权呢?
一、建设工程合同
施工合同,又称“基建合同”。它是指中国合同法中的概念。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完成某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安装,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时验收工程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它包括建筑安装合同和勘察设计合同。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施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其对象是特定工程的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成果;
(2)发包方为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施工单位,承包方为具有建筑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
(3)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严格的计划,并受国家的特殊管理和监督。
二。如何确定建造合同的管辖权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从民法角度看,施工合同的性质属于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与不动产直接有关的确权、买卖、互惠、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毁损等标的物的诉讼案件。在建造合同中,虽然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构成不动产,但这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着本质的区别。
以往司法实践将施工合同纠纷归为不动产纠纷,实行专属管辖,即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施工合同的性质相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从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上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在施工履行地履行”,也就是说处理这类合同纠纷。
因此,这类纠纷的管辖应根据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即被告住所地和施工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
施工中容易发生合同纠纷,这些纠纷的焦点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2.无效合同是否应当和解;
3.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即白纸黑字的合同不一致,那么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4.建设部推荐的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结算是否视为认可价;
5.工程款结算应采用什么标准;
6.在诉讼中,司法鉴定费用的范围(司法鉴定);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是被告所在地,也可以是工程施工所在地。上述两地法院对合同纠纷均有管辖权。一般来说,施工合同纠纷会表现为工程质量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等。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仔细看合同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