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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谁是施工承包合同中权利义务责任的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谁是施工承包合同中权利义务责任的主体?

“工程承包”这种现象大家在生活中肯定都有所耳闻,但大多数人大概并不熟悉它的具体含义、条件以及工程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工程承包实际上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具体承包事项的合同关系。

一、什么是工程承包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商与工程项目法人(业主)签订合同,并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的过程。

有三种主要的合同类型:

(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大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通道);桥梁、港口和海岸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机场和导弹工程;供水和排水工程;动力工程;模仿历史或景点的古典建筑作品等。

(2)资源型项目。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

(3)制造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械厂等。

二。工程承包的条件是什么

承包商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不仅符合合同法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还符合建筑法对施工合同承包商主体资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内承担工程。

三。项目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承包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场,按期开工。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进场,按时开工是保证按时完工的第一步。承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做好所有的准备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场地的平整以及施工所需的水、电和道路的畅通。

(2)接受雇主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可以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建设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建设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重建。经修复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发包人在验收后未能按时付款,承包人可督促其付款。经催告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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