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界定了国有企业工程承包的违规范围。
工程承包和施工
1.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擅自或越权招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者变更合同,未经严格审查,合同有重大遗漏的;
3.工程材料不按规定招标;
4.违反规定转包或者分包的;
5.工程组织管理混乱,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成本超支严重;
6.违反合同的过高定价和超额付款。
固定资产投资
1.未按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
2、项目预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
5.采购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
6.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按规定采取止损措施;
7.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的;
8.项目管理混乱,导致施工严重延误,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