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要求项目法人与承包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那么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呢?项目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有什么要求?
一、工程承包方式
根据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有四种承包方式:施工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设-运营-移交”承包。
1、施工全过程合同
建设全过程合同也称“总承包”或“总包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有了这种合同,承包商可以实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人员培训直至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全方位的总承包,并对总承包负责。为了便于施工与生产的衔接,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这种承包方式需要签约双方的密切合作;涉及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优点是可以积累施工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保证施工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还要求承包商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为满足这一要求,国外一些大型承包商往往与勘察设计单位组成一体化承包公司,或进一步扩展到多家专业承包商和设备制造商,形成横向经济联合体。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发展的新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部门、各地方成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都属于这种性质的承包商。
2.阶段承包
合同的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某一阶段或几个阶段的工作。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在施工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还可以细分为三种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是国际上比较常见的施工承包方式。
(2)部分包材收缩。即承包商只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动力和部分材料,其余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供应。我国改革开放前,建设单位承包了多年的全部用工和地方物资,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统配和部门管理物资以及一些特殊物资,属于这种承包方式。改革后逐渐过渡到包工包料的模式。
(3)包工头不包材料。即承包方只提供劳务,不承担任何材料供应的义务。这种承包方式在国内外建设工程中都存在。
3.特殊承包
专项合同的内容是某一施工阶段的专项工程。因其专业性强,多由相关专业承包商承包,故称专业承包。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设计、勘察设计阶段的空调节系统和防灾系统、施工准备阶段的设备购置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等。
4.建设-运营-移交合同
国际通用名称是bot,即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这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种新的带资本的承包方式。程序一般是由大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与金融界组成财团,就某个项目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获得建设和运营项目的许可。这些项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电厂等。如果政府同意该项建议和申请,便会批出建造和营运该项目的专营权给该财团。即由联合体负责资金筹措、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全部工作;建成后,在特许期内运营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盈利;当特许权到期时,该项目将免费移交给政府。对于项目所在国来说,这种方式可以解决政府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无需举债,也可以解决当地缺乏建设、运营和管理能力等困难。并且不必承担建设和运营中的风险。因此,它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受到欢迎和推广,并有向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扩展的趋势。对于承包商来说,跳出了设计施工的小圈子,实现了项目从前期到后期的全过程总承包,并参与竣工后的运营管理。利润的来源不限于建设阶段,而是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设备供应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从等待招标的运营模式到主动为政府、业主、联合体提供高级服务,业务范围扩大。当然,这必然会增加风险,所以要求承包商具有高超的融资能力和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包括风险防范能力。
二。项目合同内容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利和责任条款
合同中应规定,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在监理工程师中选出的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2.项目合同的转让和分包条款
一般合同规定,未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对全部工程负责。
3.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根据合同,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并免费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和管理知识。
4.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
一般来说,履行合同需要很长时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殊的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可能给工程建设带来困难。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消除它们,例如,增加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这会增加合同成本或延误工程进度。上述问题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确认,发包人方可支付额外费用或同意工程延期。
5.竣工条款和延期竣工
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和标准,工程竣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验收无误后,承包人签发竣工证书,表明工程已经竣工。如有工程变更、自然条件变化、人为障碍等特殊情况延误工程,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延长工程竣工期。
6.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条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专利和专有技术,并在第三方指控合同范围内的专利权非法、专利权被第三方侵犯时承担责任;双方应对承包商提供的专有技术订立保密条款。
7.维护条款
合同中的维修条款是为了说明维修期限和维修费用的负担。维修期一般从竣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一般土建维修期为十二个月。在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修复、返工或弥补工程缺陷。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造成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其他原因造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
8、工程变更条款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合同中规定的项目进行变更,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项目要求进行施工。因工程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在合同总价中进行调整,工期也应相应变更。
9.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一般在合同条件的"专用条款"中规定,主要包括:
(1)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支付一部分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5%,以便承包人采购机械设备、材料等。
(2)临时结算:发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发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额从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一般为月支付金额的5-10%左右。但当保留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5%时,将不予扣留,承包商交付的保留金应在工程完工和维护期满后退还给承包商。
(3)付款期限:一般来说,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结算报表之日起十五至三十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4)逾期付款及加息:发包人未按规定付款的,按项目所在国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加息。在结算证书日期后三十天内,雇主应支付全部价款。
10.违约罚款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都有可能违约。鉴于有违约行为,应分别制定违约处罚条款。
(1)承包人违约的处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承包的工程转让、分包的;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总是不能按时开工;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准备材料;承包商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适当警告;承包商忽视工程质量等。,都属于承包方违约。对此,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罚措施。
(2)对雇主违约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发包人违约:
未能按时向承包商支付费用;
干扰、妨碍或拒绝向承包商签发支付证书;
无正当理由中途决定停工,故意制造事端,挑毛病,责怪承包人等。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为准备开工或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机械设备折旧费、运输费等。
除上述合同条款外,还应制定仲裁条款和特殊风险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