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是一种国际技术贸易方式也是一种国际劳务合作方式。之所以把这种方式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是因为国际承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特别是在项目建设的后期。承包商应培训业主的技术人员,并提供所需的技术知识,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一、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
通过招标签订的国际工程合同不是一个单一的合同,而是另一个合同,是由一些相关文件组成的,通常称为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和协议等。
根据国际通行的“合同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利和责任条款
合同中应规定,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在监理工程师中选出的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2.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
一般合同规定,未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对全部工程负责。
3.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根据合同,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并免费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和管理知识。
4.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
一般来说,履行合同需要很长时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殊的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可能给工程建设带来困难。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消除它们,例如,增加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这会增加合同成本或延误工程进度。上述问题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确认,发包人方可支付额外费用或同意工程延期。
5.完工和延期完工条款
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和标准,工程竣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验收无误后,承包人签发竣工证书,表明工程已经竣工。如有工程变更、自然条件变化、人为障碍等特殊情况延误工程,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延长工程竣工期。
6.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条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专利和专有技术,并在第三方指控合同范围内的专利权非法、专利权被第三方侵犯时承担责任;双方应对承包商提供的专有技术订立保密条款。
7.维护条款
合同中的维修条款是为了说明维修期限和维修费用的负担。维修期一般从竣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一般土建维修期为十二个月。在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修复、返工或弥补工程缺陷。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造成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其他原因造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
8.工程变更条款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合同中规定的项目进行变更,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项目要求进行施工。因工程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在合同总价中进行调整,工期也应相应变更。
9.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一般在合同条件的"专用条款"中规定,主要包括:
(1)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支付一部分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5%,以便承包人采购机械设备、材料等。
(2)临时结算:发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发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额从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一般为月支付金额的5-10%左右。但当保留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5%时,将不予扣留,承包商交付的保留金应在工程完工和维护期满后退还给承包商。
(3)付款期限:一般来说,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结算报表之日起十五至三十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4)逾期付款及加息:发包人未按规定付款的,按项目所在国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加息。在结算证书日期后三十天内,雇主应支付全部价款。
10.违约罚款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都有可能违约。鉴于有违约行为,应分别制定违约处罚条款。
(1)承包人违约的处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承包的工程转让、分包的;承包商无正当理由总是不能按时开工;承包商未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准备材料;承包商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适当警告;承包商忽视工程质量等。,都属于承包方违约。对此,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罚措施。
(2)对雇主违约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发包人违约:
未能按时向承包商支付费用;
干扰、妨碍或拒绝向承包商签发支付证书;
无正当理由中途决定停工,故意制造事端,挑毛病,责怪承包人等。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为准备开工或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机械设备折旧费、运输费等。
除上述合同条款外,还应制定仲裁条款和特殊风险条款。
二。工程合同招标方法
招标(invite-invite dender)是指一方当事人(招标人)要出售或购买货物或按一定程序向建设项目申请人提出要求,不经协商而进行交易的一种方式。申请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提出一个具体的方案并发送给招标人,称为投标(tosubmitter或submissionoftender)。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投标前准备
(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委员会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由工程、商务、外汇、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解决工程招标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具体指导招标工作。
(二)招标公告
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广告两部分。招标通知是指向与东道国建立外交和商业关系的国家的有关部门发出的书面通知。招标是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的招标广告。
通知和广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述、项目范围、获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和截止时间、招标条件、价格和相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
⑶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对财务状况、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的预审。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目的是选择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
(4)编制标底。
招标委员会发布招标广告后,要编制合同价格,通过工程概算确定合同价格水平,也叫“标底”,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严格保密。
2.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通知已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刊登广告告知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邀请其投标的招标过程。
3.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在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宣读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使所有投标人都知道各自的价格。这个程序就是开标。
4.评标和授标
开标结束后,将转入评标阶段。招标委员会将逐一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和其他条件,选择四五份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定和比较,直至确定中标人。这一阶段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
评标以评标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由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一般不通知未中标人,或者干脆通知XXX承包商中标。
签署合同
中标人在收到正式《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合同。合同首先由一方起草,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和谅解后签订。
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下列规定:
(l)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双方应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由于建筑工程一般具有造价高、技术复杂的特点,其质量问题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对建筑承包商的资质有特殊要求。
(2)订立合同应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在某些方面的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现实生活来看,要注意防止发包方利用建筑市场的施工力量,强迫承包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件(比如要求承包方以资履约、垫资)。
(3)合同的形式应合法。根据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可以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简单、快捷、容易,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比如消费者在商店购物与商品销售之间的合同关系,就是典型的口头合同。施工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由于施工成本高)、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长等特点。为了慎重起见,应该写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