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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采用向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给予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定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承包中行贿(包括给予和接受回扣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一,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是市场交易,应当按照法定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大多数建设项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发包和承包,以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少数不适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按照正常的交易规则协商签订合同,实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都是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筑市场供大于求,3000多万从业人员在建筑市场找饭吃。竞争很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工程承包权,向承包方索取、收受贿赂、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一些建筑企业、承包商、包工头采用向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行贿、给予回扣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诱发了大量的经济犯罪,使建筑工程承包领域成为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近年来一些地区查处的受贿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发生在建设工程承包领域,有的地区甚至达到70%。据统计,1994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101142件贿赂案件中,发生在建设领域的有64270件,占63.5%;1995年,涉及建筑业的贿赂案件甚至更高,占所有查办的贿赂案件的88.6%。目前,我国大部分建设项目都是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勾结,收受贿赂,使国有建设资金落入个人腰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通过行贿等手段承揽工程,但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严重,甚至发生房屋倒塌的恶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已经明确禁止市场交易中的贿赂和回扣行为,刑法也将贿赂行为规定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建筑法》中重申禁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本文所说的“回扣”的含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回扣的含义相同,是指交易的一方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格折扣,使对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低于账面所列价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八十七条分别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行贿,国有单位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

本文所说的“其他好处”在实践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暗中给予和收取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赠送贵重礼品、邀请境外“考察”,甚至利用色情贿赂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收受和提供这些好处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违反者将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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