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效施工合同的过错责任;二是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三是关于“半成品”项目(即“未完工项目”)的处理。
处理无效施工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予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并根据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实际履行的,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费用构成情况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故意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需要注意的是,在按照上述方法处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损失赔偿与违法所得追偿重叠的现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故意方既要赔偿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又要追求非法利益,从而体现民事制裁。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是没有法律保护,而是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是承包主体资格的严重缺陷和合同内容违法。
(一)无效施工合同的过错责任
合同无效后,缔约过失责任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合理划分。审查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有过错。因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建筑业资质证书的合同无效,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未办理相邻土地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责任。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得依据合同确定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产生了建设项目的直接成本。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其价值并未发生变化,全部转移到新的施工项目中。因此,建设方理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即上述建设项目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支付。对于建设项目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建设管理费等。,它们的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项目上。如果确实发生,可以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合理分担。原则上不应支持施工方获利。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下列情况应分别对待:
1.建设方不具备建设工程立项、规划、施工审批手续,或者建设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根据现行法律,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的审批程序既是建设项目的法定前置条件,也是判断建设项目合法性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是承揽工程、签订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施工方在诉讼前未取得上述手续或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则合同违法性的缺陷无法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如果施工方不具备施工条件,但施工方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接工程,实践中施工方往往隐瞒违法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和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事先约定义务的行为。因此,施工方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本案中,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施工方在订立合同时获得预期的工程价款是公平合理的,即应当获得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利润。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鉴于施工方对施工方的违法建设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程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施工方依据过错相抵原则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不应获得全额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