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它已经经历了三次修订。第一次修正是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二次修正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次修正是在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在日常生活中,《安全生产法》对我们来说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指它贯穿我们的工作生活,与我们息息相关。说也奇怪,我们都不清楚这是什么样的法律,由谁来实施。在大家的理解中,安全生产法的执行部门应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以前的安监部门和现在的应急部门。
实际上,安全生产法是整个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具体领域的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都属于母法。《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哪些部门?
一般来说,《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应急管理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依照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应急管理部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而不是我们印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前的安监部门,现在的应急部门。
但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还没有跟上《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我国省级司法部门尚未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下放给除应急管理部以外的其他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对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不具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为由,不使用《安全生产法》。只有应急管理部在用《安全生产法》,这就造成了一种误解,认为《安全生产法》只有应急管理部在执行。同时,其他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存在很大缺位,其他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应急管理部作为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在疲于奔命的同时却频频被问责,应急管理部的工作人员也因为燃眉之急的部门而满腹牢骚!因此,国家应及时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赋予除应急管理部以外的其他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