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3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发布《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应急权〔2021〕58号),明确提出安全评价机构应及时主动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检查图像,以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今天,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应急办〔2021〕449号),其中明确指出:
法定安全评估报告全文公开。用于行政许可、鉴定、备案等前置性或者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全文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就应该解密,简化。安全评价机构(含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下同)在广东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和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报送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和现场检查图像(含安全评价人员参加现场评价活动的图像)等信息。鼓励安全评价机构主动公开非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技术服务报告。
详见下文。
广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应急办〔2021〕449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省级应急管理服务协会、各类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落实《安全评价、检测和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急部发〔2021〕38号)等要求,建立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做优做强,促进我省安全评价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机构资质管理
(1)严格检查资质认定。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资质条件,严把安全评价机构准入关,特别是对重新申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申请改制、分立、合并变更的股份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审批。实行主要负责人谈话承诺制度,书面承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独立开展安全评价,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2)严格从业人员资质。以个人社会保障号缴纳社会保险可作为认定专职安全评估员和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属的主要依据,严禁多次缴纳社保缴费充当专职人员的“挂证”行为。同一人持有的安全评价员证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应当在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注册。密切关注职业资格人员频繁变动的原因和趋势,严格管理“流动”安全评价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将一个自然年度内注册2次及以上的人员纳入“人员变动”名单库,加强变动控制,防止通过人员频繁变动获取资格。
(3)加强资质条件维护。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后,应当在固定资产、工作场所、档案、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和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总数、比例、专业能力等方面保持《安全评价、检测和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资质条件,坚决禁止业务范围内的专业评价人员变更后及时补充、办公场所(档案)随意变更、大额固定资产转让。
第二,严格的过程控制管理
(4)实行总分行差异化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纳入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外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广东的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业务范围的相应资质,其资质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中予以保留。
(五)实施员工评价项目信息登记。依托全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和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项目信息登记查询平台。原则上,凡在我省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和在广东技术服务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应主动登记上季度完成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承担主要责任,开展主要工作等。通过注册查询平台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查询,防止非法转包、出借资质、加盖公章。
(六)法定安全评价报告的全文执行情况。用于行政许可、鉴定、备案等前置性或者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全文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就应该解密,简化。安全评价机构(含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下同)在广东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和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报送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和现场检查图像(含安全评价人员参加现场评价活动的图像)等信息。鼓励安全评价机构主动公开非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技术服务报告。
(七)实施项目安全评价回避和轮换。安全评价机构应采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同一对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按规定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为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避免上一评价周期的安全隐患结转到下一周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承担上一周期和下一周期同一对象法定安全状况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重点执法检查范围,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第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八)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不保持资质条件和出具虚假或重大遗漏安全评价报告的行为。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提请安全评价机构注册所在地资质认定机关依法撤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安全评价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安全评价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九)加强协调和综合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等监督管理中,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同时,加强应急管理部内设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移交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认定违法违规事实和情节,作出定性说明,实施行政处罚。
(十)实施评估和分类动态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报告的执法检查,继续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根据法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和资质保持情况,按照“撤销撤销、整改巩固、提升”的原则,实施分类动态监督管理,支持水平高、质量好、信用好的安全评价机构做优做强,清理整顿水平低、质量差、信用差的安全评价机构,全面规范安全评价市场。
第四,加强自律宣传引导。
(十一)积极引导行业自律。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主动性,落实《广东省安全评价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试行)》,及时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等级管理,实行量化评级打分,引导安全评价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培育和支持安全评价机构做优做强。要制定实施《广东省技术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纳入行业自律和监管范围。要定期组织论坛、讲座等活动,引导和帮助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提高能力水平,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开对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不保持资质条件、安全评价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查处情况,突出典型案例,强化警示和震慑。同时,要以身作则,对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安全评价进行正面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
请各级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并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