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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为2015.6.5,若甲公司延期提货或乙公司延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为2015.6.5,若甲公司延期提货或乙公司延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为2015.6.5,若甲公司延期提货或乙公司延期交货,属于违约,但延期时间不超过5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及至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乙公司表示还需要3天才能交货。但在次日,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交货日期不得不拖延至7月中旬。在此情况下()。
  • A、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B、由于乙公司在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因此不能免责,乙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
  • C、由于乙公司延期交付时间已超过合同允许的免责期,因此乙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
  • D、由于乙公司的延迟交货行为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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