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单位重点计算机系统备份和恢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概述
第1条 为保障某某单位重要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运行的风险,加强重要业务系统数据备份和恢复管理,根据某某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重要业务系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某单位A系统、B系统、C系统。
第3条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某某单位。
第二章 数据备份要求
第4条 重要业务系统备份包括操作系统层备份、数据库层备份和应用系统层备份。
第一节 操作系统备份要求
第5条 操作系统层备份的范围包括操作系统和系统运行所产生的登录和操作日志文件。
第6条 操作系统应每半年至少备份一次。
第7条 操作系统运行所产生的登录和操作日志文件应每月至少备份一次。
第8条 在操作系统安装系统补丁,进行系统升级,修改系统配置或其它可导致系统改变的情况发生前后必须进行操作系统备份。
第9条 操作系统层的备份由主机管理员负责实施。
第10条 所有操作系统层的备份完成后均应执行备份介质异地存放,并应至少保留两年。
第二节 数据库备份要求
第11条 数据库层备份的范围包括数据库的日志文件、数据文件和系统程序文件。
第12条 数据库日志文件包括归档日志文件、告警日志文件和跟踪文件。
第13条 财务系统完成月结和年结后,应立即完成数据库日志文件、数据文件、系统程序文件的备份,备份后应执行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第14条 在安装数据库补丁、应用系统补丁、数据库升级或其它导致数据库改变的操作发生前后必须备份完整的数据库数据文件和数据库程序文件,备份后应执行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第15条 数据库数据文件应每周至少备份一次,备份后应执行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第16条 数据库归档日志应每天进行增量备份。
第17条 当数据库发生故障时,如需进行系统恢复,应先备份故障数据库的数据文件。
第18条 数据库层备份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实施。
第19条 所有异地存放的数据库数据文件备份应至少保留两年。
第20条 所有异地存放的数据库日志文件和数据库程序文件备份应至少保留两年。
第21条 所有本地存放的数据库备份应至少保留一年。
第三节 应用系统备份要求
第22条 应用系统层备份包括应用系统程序文件和日志文件。
第23条 应用系统程序文件和日志文件应每月至少备份1次,备份后应执行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第24条 在安装应用系统补丁前后必须备份应用系统程序文件,备份后应执行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第25条 应用系统日志文件应每月进行一次备份,备份后应执行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第26条 应用系统备份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实施。
第27条 所有的异地存放应用系统备份应至少保留两年。
第28条 所有本地存放的应用系统备份应至少保留一年。
第三章 数据备份和恢复
第一节 备份方式
第29条 重要业务系统的数据备份方式分为全备份和增量备份。
- 全备份是指在停止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后的进行数据文件的完整备份。
- 增量备份指在不停止应用系统和数据库时只备份前次备份后发生变动或新产生的文件。
第30条 重要业务系统的数据备份方式又可以分为定期备份和临时备份。
- 定期备份应采用定期运行的批处理脚本的方式。
- 临时备份一般采用手工操作的方式。
第31条 除数据库归档日志文件、应用系统并发日志文件和输出文件采用增量备份方式外,其它文件应采用冷备份的方式。
第二节 数据备份
第32条 根据本单位重要业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定期备份计划,包括日备份、周备份、月结备份、年结备份和可预见的临时备份。
第33条 重要业务系统维护主管应根据业务需要每季度进行备份计划的复核并进行相关修订。
第34条 备份操作人员应每日检查备份日志,确认备份有效性,填写《备份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第35条 如果发现备份失败,备份操作人员应检查失败原因,编写故障报告,并尽快安排重新备份。
第36条 备份完成后如需保存备份介质,备份操作人员应取出备份介质,在标签上按要求记录备份信息,并移交备份介质管理员。
第37条 安全管理员应每月至少对备份记录进行一次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三节 恢复性测试
第38条 应按照重要业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系统恢复方案和恢复性测试计划。
第39条 重要业务系统维护主管应根据业务需要每年进行系统恢复方案和恢复测试计划的复核并进行相关修订。
第40条 恢复性测试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41条 恢复性测试应不影响生产环境的运行。
第42条 在恢复性测试时,备份操作人员应确认备份数据的可读性和完整性,以及恢复方案的可执行性,并填写《恢复性测试记录表》,编写恢复性测试报告,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43条 如恢复性测试失败,备份操作人员应检查失败原因,编写故障报告,并尽快安排重新测试。
第44条 完成测试后,备份操作人员应及时清除测试环境中的生产数据,并归还测试用备份介质,备份介质管理员应签字确认接收备份介质。
第45条 安全员应对恢复性测试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数据备份介质管理
第一节 备份介质的购买和报废
第46条 应根据日常备份的需要提前估算并购买备份介质的数量,并及时检查备份介质的可用量,避免备份介质写满或者容量不足的情况发生。
第47条 备份介质达到使用年限后,应对备份介质上保存的数据进行审核,如需继续保存,则应由备份操作人员将数据装移到新的备份介质上,并做恢复性测试,并签字确认。
第二节 备份介质的存放
第48条 备份介质管理员应负责随时接收备份操作人员交来的备份介质,在《备份介质管理表》内登记,并按照规定妥善存放。
第49条 存有备份数据的备份介质应贴好标签,明确写明:
- 备份介质编号
- 备份介质有效期截止日
- 备份日期
- 备份操作人员
- 备份环境名称
- 备份内容
- 备份用途
- 备份数据保存时间
第50条 存有备份数据的备份介质必须按周进行异地存放,存放地点需具备以下要求:
- 和数据源的距离在10公里以上;
- 符合防潮、防火和防震的要求,环境温度低于20摄氏度,湿度低于40%;
第51条 备份介质管理员在执行完异地存放后应及时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52条 安全员应每月对异地存放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三节 备份介质的访问
第53条 所有备份介质应由备份介质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54条 对备份介质的访问应进行严格控制,本地备份介质应保存在本地专用库房中,只有经过授权的备份操作人员才能接触系统备份介质。
第55条 异地备份介质应保存在有环境监控及保安保卫的异地专用库房中,库房钥匙(或门禁卡等)应仅由负责管理异地存放备份介质的备份介质管理员掌握。
第56条 备份介质管理员应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备份介质的访问情况,保证备份介质数量完整。
第57条 安全员应每季度对备份介质访问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附件:
附件一、重要业务系统数据备份要求;
附件二、备份介质管理表;
附件三、备份记录表;
附件四、恢复测试记录表;
附件五、备份介质访问登记表;
附件六、备份介质更换记录表。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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