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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不声明而重新抛出Throwable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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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不声明而重新抛出Throwable是合法的?

JLS
11.2.2
(重点是我)对此进行了介绍:

如果throw语句的抛出表达式是 catch子句C 的最终或有效的最终 异常参数 ,则可以抛出异常类E iff:

  • E是一个异常类,声明C的try语句的try块可以抛出该异常类;和

  • E是与C的任何可捕获异常类兼容的分配 ;和

(…)

换句话说,

E
doc中引用的类型 是可以抛出 的类型,而不是捕获它的catch子句参数的类型( catchable异常类 )。它只需要在 分配
上与catch子句参数 兼容 ,但是在分析中不使用该参数的类型。

这就是为什么竭尽全力说出 最终或有效的最终异常参数的 原因-如果

t
在您的示例中重新分配了 异常 ,则分析将超出预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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