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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将特定于供应商的伪元素/类组合到一个规则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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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将特定于供应商的伪元素/类组合到一个规则集中?

CSS2.1 指出:

选择器(也见部分选择)包括了一切的(但不包括)第一个左花括号({)。选择器始终与声明块一起使用。当用户代理无法解析选择器时(即,它不是有效的CSS2.1),它必须忽略选择器以及随后的声明块(如果有)。

请注意,由于CSS2.1早于CSS3,因此在假设用户代理完全符合CSS2.1且理论上不存在CSS3的前提下编写“它不是有效的CSS
2.1”。在实践中,无论规范说“它不是有效的CSS”还是类似的含义,都应理解为“用户代理不理解”。

即,由于一个供应商的浏览器无法理解其他供应商的前缀,因此必须在伪类和伪元素选择器中删除任何包含那些无法识别的前缀的规则。1个


1 请注意,WebKit因部分违反此规则而臭名昭著:解析规则的选择器具有无法识别的前缀伪元素(在本例中为

::-moz-placeholder
)的规则没有问题。也就是说,
:-moz-placeholder
您的组合规则中的伪类将导致它无论如何都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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