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 - )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证书编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证书编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范围和目的
1.甲方同意将位于上海路巷的房屋及其设施出租给乙方,租赁建筑面积为_ _ _ _ _平方米。甲方的产权证(产权证编号:_ _ _ _ _ _ _ _)
2.乙方出租上述房屋的租金为_ _ _ _ _ _ _ _ _ _元
第2条:设备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室内设备单独清单合同等相应设施,清单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限自_ _ _ _ _ _ _ _ _ _ _ _至_ _ _ _ _ _ _ _ _ _ _ _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赁条件下,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在乙方诚实履行本合同所有责任的前提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需重新确定租金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是每月人民币。租赁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照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付款方式
1.租金必须预付。乙方以每_ _ _ _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_ _ _ _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五天内支付下一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应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向上看:
3.乙方也可以向甲方支付现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乙方应负责租赁房屋的清洁。
3.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存款
1.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 _ _ _个月租金的保证金,不计利息,该保证金将在合同终止时退还给乙方。乙方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退还;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全额退还押金,并赔偿乙方一个月的租金作为出租房屋造成的损失。但除因城市整治、市政搬迁无法续租的房屋外,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作任何损失补偿。
2.租赁期内,如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增减租金或变更终止合同的租赁期限。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支付国际电话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电话,甲方可代乙方购买国际电话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出租权不得转让和出借。
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租赁权被转让或用作担保。
2.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出租给第三方或让第三方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房屋内与第三方使用..
第9条:维护
1.租赁房屋内的内部装修及甲方所有的各种设备需要维修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应及时安排维修。设备需要大修时,应通知甲方。
2.以上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果维修是由乙方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内部装修及乙方所有的各种设备需要维修时,乙方应自费进行。
第十条:改变原来的状态
1.如乙方重新装修或改变租赁房屋的设备和结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项目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在项目完成后通知甲方检查。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条款,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11条:损害赔偿
如因乙方及其使用者或相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所有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除责任:
1.除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外,因地震、洪水、火灾、盗窃及甲方故意或无过错造成的各种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坏,甲方概不负责。
2.因乙方被其他客户卷入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的责任
1、必须遵守本大厦的物业管理制度。
2.必须正确使用租赁房屋和公共部分。
3.建筑物内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携带超重、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建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2)对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栋楼造成损害的所有行为;
(3)违反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14条:通知义务
1.双方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
2.如果任何一方的名称、商号、地址、总部所在地和代表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当该建筑物的全部或部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损毁或损坏,致使乙方的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1.房租等债务超过半个月未支付;
2.违反本合同第一条使用租赁房屋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4.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和第十四条;
,对其他租户(业主)的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违反法律法规被羁押或者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人,本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7.有明显的不诚信或欺诈事实;
甲方有上述第3、4、7项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终止本合同,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17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终止本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但保证金不予收回。
2.本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如因乙方原因需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付押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八条:租赁房屋的返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搬走租赁房屋内属于乙方的所有物品,包括各种室内装修设备和材料,使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9条:争议的解决
如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任何争议,调解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中介: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注: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