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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出质人(甲方):_ _ _ _ _ _ _
有效身份证号码: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电话:_ _ _ _ _ _ _ _
金融机构和账号:_ _ _ _ _ _ _ _
质权人(乙方):_ _ _ _ _ _ _
法定地址: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_ _ _ _ _ _ _
电话:_ _ _ _ _ _ _ _
为保证以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字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承诺。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清单》(附后)所列财产进行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的贷款金额为_ _ _ _ _ _ _ _元整(币种),贷款期限自_ _ _ _ _ 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起
第三条甲方依法享有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并于_ _ _ _ _ _ _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或权利证书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所产生的贷款本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一切应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质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如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乙方应:
(1)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补偿;
(二)若借款人未能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部分或全部被未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抵销。
第七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在30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
第八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甲方质押其债权、存单或其他有价证券,赎回日早于还款日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1)到期现金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成定期存单并继续用于质押;
(3)将乙方认可的等值债权和存款兑换为到期债券和存单。
第十条质押登记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质押的实现和解除
(1)借款人无论因何种原因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导致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害),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或折价质押财产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押财产以出售或折价方式处置的,出售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当拍卖质押财产。
(二)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押财产的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或偿还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3)质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的实现。
质押物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当将保全的质押物和权利证书返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缔约过失及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押财产,导致质押不能生效,构成缔约过失的,出质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构成出质人违约:
1.因出质人原因导致质押无效的;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阻止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处分质押财产。
(3)发生上述违约或缔约过失时,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或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与出质人解除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其违约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在借款合同项下遭受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出质人在质权人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或质权人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只需通知即可抵销质押债权。
第十三条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本合同项下的公证费、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修理、维护和处置质押财产等。)应由出质人支付或清偿。
第十四条权利的放弃
质权人在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时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优先或延迟,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可以修改或补充;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解释或处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权
本合同中的所有争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下列第_ _ _ _ _ _ _ _ _ _种方式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仲裁应由仲裁委员会进行。
除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外,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担保人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将在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2.出质人应向质权人交付本合同第五条《质押清单》所列的质押物。
本合同一式份,出质人持份,质权人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质人(签章):_ _ _ _ _ _质权人(签章):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 _ _ _ _ _ _ _
电话: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签署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签约地点:_ _ _ _ _ _ _ _签约时间和地点:_ _ _ _ _ _ _ _



